。
第二十五条 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俱乐部、联络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单犬种、各项运动俱乐部和地方联络部,其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犬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犬会的资产归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 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犬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04年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已于2004年6月2日由协会秘书处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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