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在种犬交配前,必须向协会繁育管理处申报,在获得许可后方可交配;
3、符合繁育条件的公犬每年最多允许交配90次,母犬每年最多繁育2窝;
4、会员必须向协会提供犬只交配的相片或录相以及交配犬的资料。否则,当协会或购买者对其犬所生后代产生疑问时,需进行DNA检测,费用由其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种犬繁育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1、不按照本办法开展繁育工作的会员,协会将发出警告,并书面通知,限期改正;
2、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会员,协会将视其行为,给予暂停或取消其种犬繁育资格的处罚,在受处罚期间种犬繁育出的犬,协会不予血统认可;
3、被取消种犬繁育资格的会员,要开展繁育工作,必须重新进行认证。
第三十二条 血统不清或者未经批准而随意繁育出来的犬,只给予犬注册登记和芯片号,而不给予血统登记。
第六章 出生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在仔犬出生后的15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工作,填写出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出生登记表的内容为:品种、出生年月、性别、毛色、同窝仔犬数量等,以及父亲和母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出生登记要求
1、会员必须如实报告仔犬的数量和有关情况;
2、未进行出生登记的犬不能进行血统登记;
3、仔犬、幼犬如发生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的情况,会员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在报告以上资料的同时应写明会员证号及单位名称或姓名,以便尽快安排登录犬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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