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犬的繁殖品质,规范纯种犬保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纯种犬的繁育,由协会犬资源管理部负责督促实施。
第三条 繁育管理包括犬舍注册、繁育员、种犬认证、配种繁育和出生登记等内容。
第二章 犬舍注册
第四条 为了确认繁育机构的资格,确保繁育犬舍名称得到协会的认可和保护,会员在开始繁育工作前,必须向协会申请犬舍注册。
第五条 犬舍注册申请程序:
1、会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犬舍名称注册申请表(网上下载);
2、提供以下文件:犬舍名称及地址、犬舍法人资料、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通信联络方式、协会需要的其他文件;
3、将书面申请提交协会审批;
4、按审批结果,在协会网上公示三个月后,发放《犬舍名称注册证书》。
第六条 犬舍名称采取优先注册的方法。犬舍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标准的规定,原则上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
第七条 犬舍名称注册时,按规定收注册费。收费标准为:
(1)首次犬舍名称注册费为200元;
(2)每年度注册年审费为120元;
(3)永久注册登记费为1800元,无需交纳年费。
第八条 犬舍名称所有者需按期交纳注册年费,对逾期不交纳年费的犬舍,协会不再保留该犬舍名称。
第九条 经协会批准注册的犬舍名称,将用于血统登记、种犬繁育、参展参赛等活动中。
第十条 已注册的犬舍名称,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繁殖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繁育的会员,必须具备繁育员资格。
第十二条 繁育员是指从事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繁育员实行任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繁育员必须热爱犬的繁育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畜牧、兽医、生物、医学等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2)购入母犬的所有者,有二年以上不间断繁育工作经历,经过协会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的;
第十四条 繁育员的总体工作任务是繁殖育种、饲养管理、幼犬培训。
第十五条 繁殖员的工作责任是注意母犬的营养,保持良好体况。出产后,最迟一星期内,须向犬籍注册登记机构报告,且接受生产的状况检查。
第十六条 繁殖者购入母犬时,必须完成转让手续,转让证明手续最迟于出产14天前,须向犬籍注册登记机构以挂号信件寄达,以便办理手续,如果疏忽,被视为未成立。转让应附下列文件:(1)母犬的血统书;(2)交配证明书。
第四章 种犬认证
第十七条 凡从事繁育的犬,必须得到种犬认证资格。
第十八条 种犬认证的原则是:被认证的种犬具有本品种标准特征,且具有良好的遗传力。
第十九条 种犬资格实行评审制度。各犬种的种犬标准与等级评定,按国际通行标准的原则进行认证,但必须是在协会血统登记过的2岁以上、8岁以下的犬,公犬必须具备公的性征,母犬必须具备母的性征,为第一条件。
第二十条 接受种犬认证的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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