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良好的服从性和应变能力,不胆怯;
(2)符合本品种特征;
(3)无遗传性疾病;
(4)四代血统清楚;
(5)母犬发情周期稳定,公犬性欲强、精液品质好;
(6)遗传稳定,后代发育整齐。
第二十一条 种犬认证员由获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认证员对符合条件的每一只犬须按以下项目仔细逐项检查后,记入种犬认证表:
(1)血统、训练资格证明、检查犬与其系统的遗传倾向、饲养和管理上的诸问题;
(2)外观上的印象、禀性、健康、发育、神经是否活泼,以及体力和状态的检查;
(3)站立时的姿态,犬体的外貌,犬体各部分的关联性是否均整,体高、体长、胸深、胸围等的测定,以及安定度、筋骨、韧带、皮肤、被毛及其颜色特征,做详细检查;
(4)步容(常步速步),戴牵带以及无牵带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种犬认证程序
(1)首次参加认证的犬,必需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2岁;而参加种犬认证的犬超过满8岁者,只有特殊繁殖价值的,才能例外地准许延长1次,其认定权在认证员,延长期限为1年。
(2)受理种犬认证申报工作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到11月30日;全国计划(即办事处、场所、日期)由协会主管机构与各办事处的认证员协议决定。
(3)认证场所应挑选会员们方便的地方以便多数参加,但一日审查认证不超过30只犬。
(4)具体认证时间届时提前通知会员,举行认证会当日的准备工作,应由该场所的犬籍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场所应广阔以便参加认证的犬可自由跑走,测量器及桌椅等设备皆备齐。
(5)申请种犬认证的犬,每年只有一次认证机会,会员必需服从认证员,认证员的决定是绝对的,不能抗辩或要求变更,但会员有上诉于协会主管机构的权利。
(6)认证没有及格的犬,第二年在同一认证场所,准许再次参加认证,两次不及格的则以后不能再参加认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携犬参加种犬认证时:
(1)携带会员证、血统证书、犬舍注册登记表;
(2)若已是种犬,再参加升级认证时,则需带种犬认证资格证书、训练资格证书、耐久考试或作业考试及格证和获奖证书;
(3)已交配过的公犬则带交配记录证明(该证明应有所有交配的记录)、合适的口罩(测量时备用);
(4)原则上在原犬籍注册登记地参加认证,若选择变更认证场所,则需原管理辖区的认证员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认证合格的犬,将于认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得到种犬资格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只有获得种犬资格鉴定的犬才能允许繁育,其后代可拥有协会血统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种犬认证数量不得超过15头,个人会员的种犬认证数量不得超过5头。
第五章 配种繁育
第二十七条 只有通过协会种犬认证、犬舍注册和获得繁育员资格的,才能进行纯种犬繁育。
第二十八条 有必要时,协会将为纯种犬建立DNA身份基因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种犬具备的繁育条件,视犬种不同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种犬交配的原则:
1、种犬交配,必须以保证提高后代质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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