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死人,狗主人赔4万
松阳法院认为,动物致人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狗撞死了人,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昨日,松阳人民法院对一起“狗撞死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狗主人朱志辉必须在10日内赔偿死者丁如龙亲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
“狗撞死人”谁之过
今年9月25日早上,松阳县古市镇山下阳村村民丁如龙像往常一样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途经西屏镇水车村朱志辉开的饭店门口时,朱志辉养的一条狗突然蹿上公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丁如龙摔倒在地。丁如龙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现场勘察后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
丁如龙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朱志辉未尽豢养动物的监管职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虑到丁如龙无证驾驶车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家属要求朱志辉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朱志辉则认为,这一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丁如龙无证驾驶未经检测的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他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狗主人疏于管理
松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志辉未尽监管职责,致使其豢养的狗蹿上公路危及行车安全,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丁如龙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高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临危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被告朱志辉的赔偿责任。
就动物致人伤害赔偿问题,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除了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外,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他提醒动物饲养者要吸取本案血的教训,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以免给自己与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今日早报 通讯员:程允平/记者: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