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登县工商局干部原安明因狗被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振国、张伟涛(两人系舅甥关系)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并判令赔偿民事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工商干部为狗送命
2005年7月23日晚,一位报料人打进本报热线电话称,2005年7月23日20时50分,永登县一工商干部在骑车回家途中因误撞一条小狗,被狗主人当街打死。接到线索后本报记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采访,据记者当时了解,受害人原安明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行至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东亮餐厅”门前时,与正在散步的被告人刘振国、张伟涛及其家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刘、张二人以原安明惊吓了他们带的宠物狗为由,上前将原扭住并拳脚相加。尽管原安明一再向二人道歉,可二人仍然不依不饶,直到将原打倒在地。为了解恨,二人离开时,又在原的头部等部位连踢数脚。原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原安明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审理:撞的是人是狗成焦点
今年11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伴随着旁听席上的抽泣声,“舅甥双煞”被告人刘振国、张伟涛被法警押解离开法庭。死者原安明的妻子张杰芝作为原告到庭并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受害人丧葬费19435元、死亡赔偿金153660元、被害人儿子的抚养费等共计330729.15元。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3个小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害人撞的“是人是狗”成了庭审焦点。在最后陈述中“舅甥双煞”失声痛哭,对当时发生的事追悔莫及,一再向法庭以及死者的妻子表示,自己是无意的,如果法院能够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们将想方设法补偿给被告家庭造成的损失。
审判:“舅甥双煞”各领其刑
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振国、张伟涛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中被告人刘振国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激化了矛盾,系主犯,而被告人张伟涛帮助被告人刘振国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据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振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伟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同时判处两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