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3月21日电(周福升 王刚)广西南宁男子宋某将一大狗用2米长的铁链拴于摩托车后,并与之于乡间道路溜达。狗经一七旬老翁身旁时,老翁突然跌倒在地,当时无大碍,次日却出现严重病情,花去近1.6万元的医疗费用,双方遂为“老翁乃自己跌倒、狗或链碰倒老翁”而争执不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近日认定,被告宋某的交通行为致伤老翁,判决其偿老翁各项损失近1.8万元。
法院查明,当时原告跌倒在地,被告返回将老翁扶起,未发现老翁有明显的伤害,宋某继续驾车赶路,原告在原地休息一会后,也自己步行回家。次日,原告的家人发现老翁病情严重,即拨打救护电话,请求急救中心派车进行救护,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额叶脑出血,花去了近1.6万元的医疗费用。在宋某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老翁的家人报了警,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宋某拴狗的铁链碰着老翁,致老翁倒地,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坚持认为老翁的伤害不是其造成,拒不赔偿老翁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损伤是否是被告的交通行为所致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各不相让。原告认为,交警经调查取证,已认定原告是被告被车辆拴狗的铁链刮着的,认定书客观真实。被告认为,原告的损伤与被告无关,当被告驾车沿灵路走时,看见原告从路右边的小路走来,被告即减速缓慢往左边拐过去。被告从反光镜发现原告斜坐在小路路口三角草地上,被告即停车返回问原告有何事,原告说没什么,并没有讲是被告的狗链或狗碰着原告。待被告将原告扶起后,原告即往村里走,被告也驾车离开现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不正确的。被告拴狗的链从车尾位置至狗劲部长度1.2-1.5米,被告的车是靠左边行驶,路面宽2米,狗是靠近摩托车行走的距离右边有1-1.5米,就算狗突然冲过去,也不可能冲到路边的三角草地。原告是个高大的人,如果真是狗链碰着原告的双脚才导致原告倒地,被告骑的摩托车肯定受到很大的阻力,可能摩托车已经倒地,但被告连轻微的受阻感觉也没有。原告第二天才病情发作,可能是由于原告在其他地方自己跌倒受伤,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属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的高速运输工具,且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尾部还用铁链拴住一条狗,增加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危险系数。因此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被告应当引起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车辆驶过原告身边时,原告也正好跌倒在地,被告在交警向其提取问话笔录时,并不能肯定其拴狗的铁链或狗没有碰到原告,原告作为正常步行的老年人,在注意避让被告的来车后,难以意识到被告车辆后部的拴着物对其带来的危险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行为人的预知行为后果和防范能力上,还是从客观的交通行为本身,原告都处于劣势地位,被告处于优势地位。但被告发现原告跌倒后,并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也没有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没有完全排除自己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即驾车离开现场,导致交警部门事后难以提取现场的资料,但最终交警部门认为被告拴狗的铁链刮着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无论是铁链或狗碰倒原告,更贴近本案的事实真相,故确认原告的损伤是被告的交通行为所致。被告认为原告在事发现场并没有明显的伤害,第二天才病情发作,也有可能是被告自己在其他地方跌伤,并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8万元。
宣判后,原告宋某表示不服,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