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继权)在最近召开的柳州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长陈向群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将“加强狗患治理”列为今年为民办20件实事之一,可谓及时。近年来,柳州市狗患严重,因狗而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但是,养狗者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也是造成一些人漠视狗患的原因之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杨师傅被狗撞伤一案所作的二审判决,可让人了解到不少相关的法律知识。
散步遭遇狗撞人去
年4月6日晚7时许,53岁的杨师傅在单位宿舍区里散步,两只蹦蹦跳跳的大狗突然把他撞倒。倒地后,杨疼痛难忍,动弹不得。家人发现后马上拨打120,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杨跌得很严重,左腿胫骨中下段螺旋型骨折、左腓骨上段斜行骨折,被医院列为“危重病人”。为此,他住院一个月,花了8200余元医疗费。
事发时,杨还向110报警,辖区派出所出面处理此事,并把两只撞人的狗关了一个星期。据调查,两只狗分别属于同院子的韦某和刘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当时在场的韦某女儿和刘某曾表示愿意赔偿,但后来得知杨师傅花了近万元钱,两家人反悔了。最后,杨只好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两家人赔偿医药费和护理费、补助费等9100多元。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师傅说自己所受伤害是因为被狗撞造成的,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狗主败诉
杨师傅对一审结果不服,请来同望律师事务所的唐劲松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唐劲松了解相关案情后,觉得此类案件确实棘手。因为,伤者跌倒很难找到证据证实是被狗撞的;是谁的狗撞的,更加难证明。所以,民间遇到此类纠纷,常常因为“说不清”而不了了之,酿成邻居间的怨隙。
然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狗官司”并非总那么难以决断。唐劲松仔细查阅案卷,研究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在二审开庭时为杨师傅激辩。诉辩得到了法官的采纳,最后判决韦家和刘家共同赔偿杨师傅8700多元。
律师的辩论意见是:事发当时,韦某的女儿和刘某均承认是自家的狗惹了祸,并有赔偿意愿,这有派出所的调查记录证明;他们的叙述,和杨师傅的叙述在时间、地点、经过上均一致。在明确这一点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韦家和刘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利于杨师傅这样的受害者。根据该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因第三人而引起,才能免责。而要证明受害人有过错,须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上,韦家和刘家并无证据表明杨有过错,狗惹的麻烦他们只能自己扛了。
看谁的证据有优势
唐劲松律师分析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要求所有证据指向同一结果,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而民事诉讼的证据则有概然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讲不清”的时候,就看谁的证据证明力大过对方,法官就可认为他的证据更有优势,足以采纳。
韦家、刘家除了质疑“你怎么知道是我家的狗撞了你?”却拿不出其他证据。而杨师傅的证据有警方调查笔录,证实两条狗奔跑追逐的时间、地点与杨跌倒的地点一致;两家无证养狗,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没有管好狗,不拴狗链,随意放出来玩耍。
法官认为,杨的证据更有优势,最后判了韦家、刘家赔偿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