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宠物越来越多,谁来管束?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作为个人财产的宠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受到法规调整,成了一个问题。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案例中,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
宋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调整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然而,济南市众英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表示,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小狗是陈女士的一部分财产,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但究竟由哪一方负责,郭律师人为,在交警没有作出处理结果之前,出租车司机可以不担责。
保险公司承诺"买单"
如果将"车撞狗"的性质定位为交通事故,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及第七十三条的的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车撞狗"的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
如果将"车撞狗"的性质定位为非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责任认定应该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
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现场调查后,表示支付80%赔偿金,其余由袁师傅承担,并开出了赔付单。在交警部门或法院对事故责任作出判定之前,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力作出让车主赔偿的决定?
针对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车主袁师傅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袁师傅投保的车辆是出租车,属于营运性车辆,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100%赔偿,而是只能支付80%赔偿金,其余由袁师傅承担。
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据保险公司介绍,除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基本险外,车主还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就是九种附加险之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出租车等营运性车辆不能参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据记者了解,由于在赔偿的宠物狗的品种和价格上有分歧,时至今日,宠物狗的主人陈女士与"肇事"司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撞狗"纠份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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