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或犬只患有重疾,就会被实施安乐死。对收容遗失的犬只,有关部门会在报纸上公布信息,让犬主去领回。
6、出于对动物的爱护,有关的法规都会对动物的饲养、医治、运输、宰杀、试验等方面做出严格、人道的规定,违反者同样要受到惩处。如欧盟的相关法规规定,在长途运输动物时,最长8小时就必须让动物休息,喂食及喝水;屠宰家畜时应避免其痛苦。德国则要求要为犬只缴纳保险费、建立健康卡、进行培训教育等。日本、意大利规定家中的犬只不许用绳子、锁链拴着,也不允许关在笼子里饲养。对狗、猫等伴侣动物,发达国家及地区一般都规定禁止宰杀、试验。
7、犬只影响环境卫生、扰民、伤人事件的处理。犬主没有清理犬只排泄物一般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犬主一般会做到及时清理。如美国的犬只数量是世界上最多的,但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却很少;法国巴黎街上原来狗粪也多,前些年市政府结合处罚、教育、提供清理物品等多种方式进行治理,现在情况就好多了。犬只吠叫问题的处理办法各不相同,有的有处罚有的没有,如美国有的城市规定:犬只连续两天、每次吠叫半小时以上者犬主就要受罚,不过一般民众都会比较宽容对待这个问题。犬只管理不当咬伤他人,按规定都要赔偿受害人,但一般养犬者都有缴纳犬只保险,所以此类赔偿基本上都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至于由此到法院打官司的,一般都比较少。如美国人是世界上最爱打官司的,但遇到此类事件却反而有很少打官司,全美平均每年有300多万人次被宠物咬伤,而上诉到法庭处理的只有五千多件,因为一般美国人会认为与狗打官司是没有气度的,猫狗可是美国人的宝贝,不管是自家还是他人的。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界线,一个国家或城市如果只是靠法规的处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那将是很可悲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但这毕竟不是治病之本,堵不如疏,科学、规范、人性的管理才是根本。犬是一种与人最亲近、与人有相似情感的特殊的动物,多了解、爱护它们,学会如何与它们友好相处,对人类自身有益无害。而作为犬只的主人,不仅要有真正的爱心,更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所在,自觉守法、文明养犬。多元、复杂的社会更需要人们多一些理解、宽容和尊重,只有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做到基本的平衡,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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