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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不应列上,这几种犬在国外(包括台湾、香港)家庭中都有很多人养,从犬类的性格、特点来讲是不应归为烈性犬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将这些品种列为烈性犬。其中德国牧羊犬因其高智商、高服从性,被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选为工作犬,也被许多家庭所饲养,深圳市的烈性犬管理标准已将德国牧羊犬排除在外。大型犬设定40cm高、60cm长的要求不符合国际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这一规格的犬只只能算是中型犬。
4、新法规对以往已办理犬证的养犬户没有说明是否需要再办理新证,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认可原来已办理的证件,避免给养犬户增加新的负担。另外芯片的植入也应该考虑到已经植入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可、推荐的芯片,以免发生养犬户与主管单位在这方面的异议。
5、对违规犬主的犬只(已办证)进行没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只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办证的犬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不属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将其没收,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规产生冲突,这一点是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注意的。
6、应尽快在合适的地方建立专门的犬只收容中心,聘用有爱心的人进行管理,并配备专门的兽医。中心可以采取政府与民间团体共同管理的模式,甚至可以效仿北京的做法,将其设立为“人与自然教育基地”,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国外动物管理的特点及启发
1、目前有颁布动物管理、动物保护法规的国家和地区,其主导思想都是爱护与管理并重;管理突出人性化、科学化;将保护动物作为公民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例如,已将动物保护写入国家宪法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其《动物保护及宠物饲养法》中的第一条款(即法规的总纲)里写到:“此法律包含防止虐待并合理处理宠物及保护其他动物的相关内容。在国民之间形成爱护动物的风气,并且在培养对生命的尊重、友爱及和平的情操为目的…”。
2、法规是针对所有的公民,无论有没有养宠物,都必须严格遵守。处罚方面,在对虐待动物(无野生或家养之分)的违法行为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处罚一般都比较重,中等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一般以高额罚款来处罚。欧盟大部分国家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将虐待动物与抢劫、强奸、纵火等重罪等同进行处罚,即判刑加罚款。如:美国将虐待动物罪的最高刑罚定为10年监禁及15万美元罚款,甚至杀自家的狗或吃狗肉都要被拘禁并处罚款;意大利对遗弃犬只者则处于一年监禁或一万欧元的罚款;德国对虐待动物处于三年监禁及五万欧元罚款;日本对虐待动物者最高是处于一年监禁及100万日元罚款;香港从今天开始将虐待动物处罚由原来的六个月监禁及5000元罚款提高到二年监禁及三万元罚款;台湾对虐待动物者最高是处于十万元新台币罚款;南非则对残酷虐待动物者处于八年监禁。对违规的犬只采取“罚人不罚狗”的原则,不没收犬只,除非犬只反应明显异常,才将犬只暂时收容,观察、检验其是否有狂犬病症。
3、在收费方面,办证费一般只有几十至一百多元(折合人民币),并为犬只提供注射疫苗及植入芯片等服务,第二年也不必再交年审费等费用。
4、犬只的类型、出入场所、时间等方面一般都没有限制。个别国家只对獒犬类有限制,如澳大利亚规定养危险犬只,院墙要有1.8米高,并要挂牌明示。犬只外出必须系牵引带,但在公园、海滨则可以不必牵引,如果犬只具有攻击性,主人必须要看管好犬只,否则犬只攻击他人致伤,则要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赔偿治疗等费用,不过这些赔偿一般会由保险公司支付。犬只出入的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一般也没有限制,只有政府部门、军事单位、医院等少数场所有限制(工作犬除外),像美国就有大约20%的企业允许员工携带宠物上班,俄罗斯的公交车及地铁还允许流浪狗乘坐。遛狗的时间也没有进行限制,但有些国家则有要求犬主必须每天遛狗几次,否则将会被罚款,如意大利的法规规定每天至少要遛狗两次,否则就会被罚500欧元。
5、对流浪狗一般没有收容(个别国家和地区除外),主要是由动物保护组织进行收养或送到收容中心。每个城市都有流浪动物收容中心,由政府投资管理,鼓励民众领养,因此有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人,甚至是国家领导人去收容中心领养流浪动物。如果一段时间内收容的犬只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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