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王辉 张喆)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组接到宝鸡市代表汶莉律师的关于提请人大制定《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中提到对于宠物犬应该“只养一只好”,对于饲养绝育犬者,减收管理费的建议。
汶莉代表认为养犬的危害主要包括四点:第一,养犬数量的增加明显加大了城乡居民感染狂犬病的风险;第二养犬数量的增加明显对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第三,养犬数量的增加明显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了不良影响;第四,养犬数量的增加明显对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等。
汶莉代表提出制定的条例(草案)包括:1、关于养犬管理的原则,2、关于养犬管理体制,3、关于养犬管理体制,4、关于收费原则,5、关于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规定,6、关于犬只管理的规定,关于法律责任 。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同时,汶莉代表的议案中提出:在一般管理区内,一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所制定的相关公约,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相关证明。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汶莉代表提出制定的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出:养犬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对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确因生活需要而养犬的,管理服务费可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部门备案。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