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每次放犬鉴别时,均要观察犬是否对被鉴物逐个嗅认,有无遗漏。特别要注意犬对嫌疑人物品有无遗漏和有无反应表示。对犬已有表示的物品,可根据情况,将其剔除,然后再鉴别。如认为已能说明问题时即可停止。在观察犬的鉴别表情中要注意辨明下列几种情况:
(1)犬对某一物品的表示程度如何?是犹豫还是果断,是很勉强还是很兴奋。
(2)犬对某一物品的表示,是在分析后出现的,还是在其他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表示方式是否正常?以辨明犬的表示是基于嗅源气味的联系,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破坏了分化抑制的结果。
(3)犬对被鉴物口均无表示应判明原因。是无相同气味还是嗅源问题,或是犬分析不出来。为了便于分析和备查,对军犬鉴别的实况应作原始记录(见表),并将其附在鉴别记录表后。
(五)鉴别的复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验证鉴别的正确性或解除某些方面的怀疑,可以进行复核鉴别。但是复核要有条件,其主要条件是:嗅源和被鉴物仍具有使用价值。复核的目的如属于进一步证实鉴别的正确性,仍应使用原来的鉴别条件,但应改用别的军犬鉴别;如属于嗅源有怀疑,可针对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后进行试验,必要时应到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如属于对嫌疑人物品有怀疑,可针对具体问题作适当处理,必要时应重新提取。如属于对犬已反应的送检物品有怀疑,应在查明该人确与案件无关时,方可剔除或更换。对有两名以上嫌疑人的案件进行稞鉴别时,为防止漏掉犯罪分子,除将犬已有反应表示的嫌颖人物品剔除外,对蓁嫌疑人的物品仍应进行鉴别,以便根据犬的反应,判明是哪一人作案或是否系合伙犯罪。稞可以使用一犬多次(有间隔时间)稞,也可采用多条犬复核,以便相互验证。如需要送外地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复核鉴别的案件,要填写送检报告并介绍案情、条件以及鉴别的情况(附送检报告书)。
(六)在分析鉴别作业状况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结论正确的鉴别结论,是军犬鉴别作业效果及作用的集中体现。通过使用军犬,对那些嗅源和被鉴物品条件清楚,在鉴别中犬又表现正常的案件,应该明确作出认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在侦破案件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在使用中往往出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因此,需要经过认真分析才能正确结论。就犬的鉴别表现而论,不外三种情况:即不表示任何物品;犹豫不定;表示一个或两个以上物品。我们一定要客观的根据犬的正常表现作结论。如果作认定的结论,那必然是犬有表示的;如果作否定的结论,那就必然是犬没有表示的,这样的结论才是符合实际的。否则,结论是没有根据的。在遇到复杂情况作结论时,要防止先入为主,也不能单纯根据犬对被鉴物表示的次数多少,或是根据多条犬表示来下结论,而要抓住其中几次有决定作用的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分析。也就是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既要估计到正常情况,也要估计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有的案件通过犬鉴别,否定了原来被认为很象样的嫌疑人,而认定了其中被作为配物的那个人,破案结果证明结论是对的。也有的通过一个嗅源鉴别而认定了二个嫌疑人。类似这些一时看来似乎是反常的现象,而事实证明都是有道理的。
鉴别结论后,要出据鉴别意见书。其写法无一定格式,以说明问题为原则。其主要内容可包括绪论、案情、鉴别情况、结论意见。在意见书上训练员要签名盖章。其中,绪论部分主要说明收到案件的过程情况;案情部分主要说明案件的性质、损失情况以及发现嗅源和提取嫌疑人物品、气味等情况;鉴别情况部分,主要说明收到案件后,所采取的措施和鉴别中犬的表现情况;结论部分,主要是根据军犬的作业情况,说明嗅源与某一嫌疑人的物品有无相同气味。
(一)在使用军犬鉴别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核对嗅源方法的运用。如嗅源与鉴别物品条件基本相似,差别不大的,可根据犬的情况,在鉴别之前或几次鉴别过程中穿插运用。目的是增强犬对嗅源气味的感受和兴奋性,使鉴别效果更好些。
利用这种方法,应另设一套新的形式,不能在正式的鉴别形式中搞。核对用的嗅源是将原嗅源一分为二,或是将气味感染在几块纱布上。最好不用嗅源物,以免将其破坏。
2、关于奖励手段的运用。在使用中由于一时不能说明犬的鉴别反应是否正确,往往不便及时果断的奖励犬。但为保持犬的鉴别兴奋性,在下述几种情况下可适当使用。当犬通过逐个分析无表示时,为了不致使兴奋性下降影响下次鉴别,可进行抚拍奖励或令犬游散片刻;在犬嗅认嗅源时,如表现嗅认的好,应充分的加以奖励;在鉴别过程中犬十分正常的表示了某一物品,训练员认为正确时也可以奖励。如果还让犬去鉴别,犬还会对已经表示的物品反应,这是没有必要的。一般说,在犬表现不正常或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是不宜对犬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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