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12月11日电 一条黄狗撞伤他人,给主人引来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近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狗的饲养人向原告赔款56438.82元
今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定州市东建阳村53岁的邢保成老汉路过。本村十字街小卖部门口时,忽然从旁边窜出一条大黄狗,邢猝不及防,被狗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邢保成右动脉损伤,右股骨远端骨折。邢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用20718.42元。后经法医鉴定,属6级伤残。事发后,邢保成向狗的饲养人邢占辉要求索赔,被邢占辉拒绝。为此,2006年7月31日邢保成将邢占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等共计60598.72元。
在庭审中,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家的狗撞伤了原告。经过几个目击证人当庭作证,法院最终确认了原告被撞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致使其将原告撞伤,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6438.8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