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4年9月2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万季飞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了题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作用》的文章,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展览业的改革和发展。文章发表后,在有关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中引起了共鸣与回应。现将部分文章予以刊载。
近10年来,我国展览业发展迅猛,已初步形成产业规模,并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内外成功的产业发展经验表明,任何一个经济产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产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产业秩序是产业发展的保障。那么,我国展览业的秩序包括什么内容,如何建设与维护呢?
我国展览业秩序的内涵
从业主体、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体系、维系产业有序运转的法制以及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要求,是构成任何一门经济产业的基本要素,也就是产业秩序的主要内容。我国展览业的秩序建设应包括这些内容:
一、主体秩序
产业的行为主体应是企业,企业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规律运作。
目前,国内对从事展台搭建及装修的企业和展览场地管理企业缺乏资质认证,市场门槛低,使一批不具备从事展览业能力的企业进入了市场,从而导致了展览会的粗制滥造等一系列问题发生。因此,建立市场的主体秩序主要是要解决“企业进入与退出”的机制问题。
主体秩序的建立不是为了保护垄断,限制竞争。恰恰相反,是通过合理的进入机制搭建公平的平台,让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运作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做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同时,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保护主体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我国展览业才能做大做强。
二、价格秩序
如果说主体秩序建设是解决谁来进出问题,那么建立价格秩序则是解决如何进出的问题。
目前,我国展览行业也许是国内仅有的几个未经国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体系的行业之一。业内价格的确定基本上按以下两种方式:1.先入为主。在产业形成初期,当市场求大于供时,企业制定高价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并没有回落,而是由几家大的企业通过其在行业内的强势地位。继续维持高价位,这种方式不重视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损害客户利益。2.随意定价。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展览业门槛低导致大批不具备从业能力的企业进入了展览市场,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采取忽高忽低的价格战略,与对手展开恶性竞争。这种方式不能真实反映劳动的价值,造成行业价格体系的无序化,不仅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使业内同行以邻为壑,不利于展览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在业内企业未就各项价格达成一致、价格差异很大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一套指导价格体系,鼓励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进行公平合理的竞争。物价部门及展览行业的各级协会要对价格进行监督,以保证价格秩序受到应有的尊重。业内企业要从自身利益及同行、客户利益的高度考虑价格问题,自觉维护业内的价格秩序。
三、
法律秩序
市场经济从来就带有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的缺陷,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其有序运转。多年来,我国展览业不重视法律秩序建设,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单薄,如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公平竞争的观念,企业自律能力差等。目前我国展览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如重复办展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看到别人办某一专题展览很成功,便一哄而上,模仿抄袭,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随着展览产业的迅猛发展,如我们不尽快建设法律秩序,这类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法律秩序的另一重大功能是规避风险,保护企业及消费者、客户的利益。我国出现非典疫情,展览企业在危机面前束手无策,说明了我国的法律秩序的严重缺失,业内许多合同中没有人力不可抗、第三人身险等法律条款。
其实,法律秩序的建立并不仅仅是约束企业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提倡、尊重和保护展览业同仁的创新精神和劳动价值。没有法律秩序的保障,展览产业就不可能平稳的运转。
四、道德秩序
要使中国的展览业不断健康发展,还必须重视展览业从业者道德情操的培养和塑造。展览业法律秩序的安排并不能“医治百病”,道德意识的培养和确立是促使中国展览业良性发展的“内核”。在展览行业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展览业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道德意识,必然会影响参展者、观众对中国展览业的信心,对展览业的可信度产生疑惑,最终妨碍整个中国展览业的健康成长。反之,如果我们的从业人员坚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就能取信于广大参展商及观众,培植一大批展览会的忠实“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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