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市区犬只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尚未办理养犬证的沧州养狗市民,应尽快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养犬登记证》。从2007年1月20日开始,凡无证犬、未经检验检疫犬及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等,沧州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执法队依法进行收缴和捕杀。
今年17人死于狂犬病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仅沧州市区就有2000多人因被狗咬伤进行疫苗接种,全市死于狂犬病的共有17人,"狗患"问题令众多市民怨声载道。为有效解决犬只伤人、扰民、传播疾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沧州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市区犬只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对饲养犬只类型、遛犬时间场地及办理养犬证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点区禁养大型犬
该通告规定,沧州市区渤海路、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这个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举办犬类展览、比赛等活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和开办的养殖场,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一般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养犬必须办理登记证
每户只限饲养一只小型犬,饲养犬只者必须于2007年1月20日前到畜牧部门办理《宠物免疫证》,领取标牌,然后到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养犬登记证》(原有证件符合条件的要换发新证,不再收费)。今后,市区准养犬只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养犬登记证》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犬只出户必须挂免疫标牌,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宠物免疫证》。
遛犬时间有了限制
通告要求,遛犬时间为每天早7时之前、晚8时之后,市区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禁止遛犬;因登记年审、免疫检疫、诊疗等情况需在规定时间以外携带犬只出户的,必须由成年人牵领或身抱;遛犬时必须携带清理犬粪的用具,及时清理排泄粪便。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商场、公园、宾馆、饭店、浴池、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市场除外);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为犬佩戴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或身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发现违规犬可举报
沧州市政府将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畜牧等相关部门成立犬只集中治理专业执法队,自2007年1月20日起对未经检验检疫、无证犬只、大型犬、无主犬、野犬、疫犬、狂犬及非规定遛犬时限的户外犬等犬只予以收缴和捕杀;对违反养犬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批评、劝阻、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沧州市新华区:0317-7880110,运河区:530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