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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6-5-5 来源:许昌日报 作者:段佳佳 阅读:

今后携犬不得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市民携犬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4月2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养犬管理,我市4月25日出台并开始实施了《许昌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对我市市民养狗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养狗可不是件轻松的事儿。

据了解,依据规定,我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需要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禁止养犬。市区和各县(市)城区主要道路禁止遛犬。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县(市)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条犬,同时不得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时,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手续。犬死亡或失踪,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规定还对养犬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公共绿地、学校、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养犬人要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损坏市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养犬人处以警告;对驱使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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