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在人民币200元之内收取,单位会员每年在2000元内收取。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需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投资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聘任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对本人的协议规定执行。当协会经济困难时,自愿无偿为协会工作或会员单位派员到协会工作,免给待遇,这种无私奉献,协会予以提倡、表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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