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有关犬业的各种活动和交流。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代表半数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
(二)在协会业务或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
(五)提名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在特殊情况时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