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疫情扩散;各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犬只应当统一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犬类收容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容的无主犬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收容处里场所进行处置;对死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 48 小时内进行无公害处理或者送犬类收容处置场所处置;当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紧急捕杀大类的决定。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途染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无正当理由逾期 7 日不进行年度验证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脸证手续。
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未按规定由专人看管或者实行拴养和圈养的,由公安机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发生狂犬病疫情隐瞒不报的,由农业部门处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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