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讯 记者楚洁 昆明将怎样规范全市20多万犬只的管理呢?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昆明市公安局起草,并初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近日,市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等15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集中对《条例》进行修订。目前,新《条例》的修改工作还在紧张进行中。
各部门明确责任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管理职责、登记管理、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程。《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度验证;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吠犬扰民等违法行为;对犬类养殖场负责人、犬类经营者及犬类交易场所负责人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并提供养犬信息查询服务。
农业部门设立专门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注射站(点),对犬类进行免疫和检疫;确定烈性犬的具体品种;负责收容处置场所的管理,收容、处置各行政部门没收的犬只;提供丢失犬只的查询服务;对犬类养殖场、民间企业和个人设立的犬类收容处置场所实施登记、指导和监督; 建立犬类防疫信息化管理体系,收集和发布犬类疫情信息。
宠物犬管理费一年交360元
修订稿内容表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政府应当在犬类交易场所内设立专门的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免疫、检疫、登记办证等服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 3 日内携犬到便民服务站(点)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犬只丢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 7 日内到便民服务站(点)补办养犬登记证。禁止公民饲养烈性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购买第三责任险,经过批准后才可以饲养,并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对于群众比较关注的管理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区域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烈性犬每只每年的管理费为1000元,其他犬只每只每年的管理费为360元,管理费纳入财政管理;重点区域内的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因孤独需饲养犬只陪伴的,可以减免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年度验证、犬只强制免疫、植入电子芯片、无公害处理、渗报奖励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另外,一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必须取得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犬只进公园要买门票
要携带犬只外出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修订稿内容表述: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为犬制挂犬牌、束犬绳;携带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外出时,还应当为犬只戴嘴套;遇有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应当避让;应当携带清理犬粪便的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一般区域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区域;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六座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郊外旅游风景区、公园时,应当为犬只购买门票;携带犬只乘坐居住区电梯、乘坐出租车等6座以下交通工具时,应当将犬只放入便携式犬舍内。
哪些地方犬只不能进入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区、企业生产区、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市区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修订稿内容涉及到的这些公共场所,有关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大只进入的标识,二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但残疾入使用的导盲犬和扶助犬不受这些限制。
犬死亡限制处置时间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
犬只发生狂犬病和其他疫病时,养犬人必须立即报告农业畜枚兽医部门,并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进行无公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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