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山东烟台市的城市宠物饲养开始走上依法、文明、科学的规范之路
12月12日出台的《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是山东烟台市继1998年《烟台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出台施行后,重新制定实施的城市管理条文。
山东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出台,一直是市民谈论最多的话题。一条狗,可能引起邻里间利益关系出现变化或纠葛,此时"养犬管理办法"就成了处理纠葛最直接和最权威的依据。那么,这个管理办法到底对市区市民的养犬行为做了哪些规定呢?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五区内为限养区
根据《办法》,我市的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的城市建设区为限制养犬地区,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如果限养区需要变更,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或场所为禁止养犬地区。
据悉,养犬管理工作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该办法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区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免疫与捕杀相结合等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养犬者须有独居房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准养一只,只准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他犬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限养区内用于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含外地进入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在城管指定地点展览、演出和比赛。
对于经营犬只,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且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畜牧部门的检疫证明。除动物园外,禁止从事犬只的繁育养殖或经营性养殖活动。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开办犬类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的兽医从业资格。
犬证"门槛"降低
《办法》规定,我市将降低养犬办证的"门槛",不再收取"入门费",只适当收取几十元的证牌工本费和疫苗成本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将于近日公布。
饲养犬只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术,领取标志后,方可饲养。养犬人应当在批准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只到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出户遛放犬只。外出免疫、交易必须以笼或袋携犬,并持有公安部门的批准养犬手续。犬只转让、丢失、死亡的,要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死亡的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治疗。
犬不得进公共场所
《办法》还对携犬出户时应遵循的规则作了规定,出户遛犬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之间,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的垃圾容器内;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体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发生犬只伤人的,养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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