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了公民合法救济的途径
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抽调公、检、法、司机关及政府机关的人员组成打狗队,并带领乡镇干部和村委会成员对全县5万只狗进行扑杀,不但是一种“懒政”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堵塞公民合法救济途径、损害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牟定县被扑杀的5万只狗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有主的狗,这就意味着这些狗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如果这些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犯,就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司法保护。而将公、检、法、司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必将大大损害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积极性。
混淆了行政权和司法权
福建省厦门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姜宏: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剖析公检法加入打狗队现象,我认为其弊端在于将原本毫不相干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混为了一谈。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意义上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彼此的领域共同维系着公平、正义,任何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或者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的做法都是逆社会发展潮流的,也有悖职权法定的基本准则。因此,公检法人员加入打狗队,更加显现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重而道远。
公民的权利救济无法实现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徐爱民:姑且先不论牟定县这次“打狗风暴”的合法性,单就其行为的性质来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为直接指向了管理相对人饲养的狗。在实施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管理相对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通过法律渠道获取救济。问题是,公检法的人员都参加了打狗队,老百姓的这种法律救济实现起来相当困难,也可以说救济的渠道基本上已经给堵上了。
司法人员打狗值得反思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民报编辑部主任史长柱:司法机关不能介入到利益冲突中成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与司法职能相违背的其他职能。如果法官、检察官成了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一方,司法公正和中立何从谈起?公民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护?同样,检察官直接参与到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打狗行动中,又何从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