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管理成为城市管理一个大难点
主持人:谢谢。听了您的介绍,养狗这个问题不仅带来一些伤害的问题,还有很多的纠纷,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出现,我们能否请杭州市城市执法局邵根松副局长,给我们谈谈养狗对城市管理带来的麻烦和挑战?
邵根松:正如前面两位居民所讲得,犬类扰民,犬只伤人乃至引发邻里纠纷的问题,确实成为城市管理当中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就我们而言,呈现出两个比较鲜明的特点:第一个是对犬类问题的投诉呈明显上升趋势。今年9月份我们城管执法投诉热钱96310接到群众犬类伤人的比例是非常高的。第二个方面是犬类执法管理成为我们城市管理一个非常大的难点。和刚才宁波的同志介绍有所不同,杭州市犬类管理的体制跟宁波是不一样的,杭州的犬类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也就是城管办他们负责办证,工商、农业、卫生局等部门进行配合,联合对犬类进行管理。就我们执法局而言,由于有些职能不够到位,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诸多的难处,比如说犬类扰民事件群众投诉以后我们入门很难,就是说居民如果把门关上我们一般进不去,执不了法这个是比较难的。另外爱狗的人不养犬的人现在的意见不集中,往往我们组织大型活动的时候,有很多居民不够支持,特别是犬主不配合不理解,由此引发的暴力抗法行为比较多。今年上半年我们在一次整治过程中,有四个队员全部被犬主打伤,有一个队员治疗了两个月了,现在的情况还是视网膜脱落。另外我们城管执法对犬类治理的装备相对落后,犬类管理部门形成合力还不够,杭州市犬类有证的,据我们了解,现在只有4千多条,到底还有多少无证狗,这些无证狗的存在就是对周边市民群众一个安全的隐患,所以我在这里也是希望我们的犬类各个主管,各个部门和配合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一起来加入到这起犬类治理的斗争。
主持人:谢谢,我们的讨论也非常的热烈,有很多的网友可能是一些养狗户都在说,不能老是说狗不好,但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并不是不养狗,我们提倡依法文明科学养狗,许多的媒体也提到依法科学的养狗,请省人大常委卢群星谈一下依法养狗的情况。
养狗的自由与权利有界限 超出界限就不是私事
卢群星:好的,其实养狗是一个法律问题,目前大家讨论热烈,会产生争议主要是三个法律概念:一个是养狗的权利问题。第二个养狗和养狗相邻权的关系问题。首先应该肯定公民有养狗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表现。但是养狗的自由与权利有一个界限,跟相邻权相关的时候,相邻权就是他的边界,民法第83条规定,不动产邻居之间都应该按照团结互助的原则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你要养狗的时候要照顾到隔壁的邻居的感觉,你要在隔壁邻居的窗户下放不安全的东西就妨碍了邻居的安全感,养狗经常在半夜要叫,就影响了邻居的相邻权,作为养狗来说就没有履行到民法通则给他的权利。接下来说的也不仅仅是相邻权,还有一个公共秩序的问题,刚才的相邻权是不动产邻居之间的关系,但是养狗还是要到公共空间去,是一个公共秩序的问题,比如在公园、图书馆、车站、码头这个是秩序,养狗者有什么样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妨碍其他人行走、安静的自由,在公园里晨练和聊天要求平静的环境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是互相制约。从公共秩序来保护养狗的权利,总的来说我们不能以这些权利,全部的否定养狗的权利,这个是各种权利之间互相综合、协调、平衡一个结果。目前主要是养狗为患的话题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现在是怎么文明养狗、依法养狗、科学养狗成为当前的首要矛盾,倒并不是养狗的权利被取消了。在这里我也介绍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在养狗的态度和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除了《民法通则》对养狗有一些规定以外,每个地方有自己制定的法规。现在已经有的法规是,2004年宁波市跟杭州市两个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限制养犬的规定,都是2004年7月份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法规设置了一些基本制度。我介绍一下法规的共同性的规定。首先对养犬的限制养犬并没有禁止,总的原则是严格控制和管理,就是禁止养大型的犬和强烈的犬,限制是对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时间限制养狗,这样既照顾了养狗人对狗的一种感情问题,他需要从狗的身上获得的安感、价值感,同时我们也要维护行人的安全问题,这个是两个合理的互动。这两个法规设置了比较严格的养狗的条件,比如两个市的法规都明确的说到,单人独户可以养犬,并不是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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