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深圳市取消5000元的养犬初始登记费,每年的管理费也由2000元大幅降低为300元。这是记者昨天(6月29日)从市城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从今年9月1日起,有关部门将通过上门服务等便民方式,为市民办理养犬登记证。《条例》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否则每只处以5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养犬者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300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根据《条例》区主管部门将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条例》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1000元罚款。对犬只的处理,主要是将伤人犬只及时送交主管部门暂扣七日,进行医学观察,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狂犬病,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目前深圳市大约有各种被饲养的犬只五六万只,但是绝大多数都属“黑户”。自1995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以来,截至2004年底,全市办理《养犬许可证》仅205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