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说法三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延恒敬(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致人伤害是指有关当事人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承担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但不同情况下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应由不同的主体承担。(1)由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使动物致人伤害,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因动物园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其驯养的狮子跑到大街上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应由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动物脱离其所有人之管束而伤害他人的,如果该动物并没有回复天然状态,则仍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饲养的狗跑出后,成为一条“野狗”,甲表示他不再要这条狗了。后来这条狗咬伤他人,甲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动物伤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例如,受害人故意追打、挑逗别人的狗,致使其被狗咬伤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甲饲养了一条狼狗,乙明知该狼狗容易攻击人,仍挑逗该狼狗去咬丙,结果导致丙被咬伤,则乙对丙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由受害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第三人共同承担这种损害后果。例如,甲的狗在脱离甲的管束后,被乙所饲养,不久,该狗咬伤故意挑逗该狗的受害人丙,则甲、乙、丙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当中,施工队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和看护义务,致使该狼狗造成小龙身体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小龙虽然是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于狼狗造成自己伤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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