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狼狗发狂学生吓成精神病
小龙(化名)是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平时学习优秀,多次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国家重点工程阿深高速公路就从小龙所在的村子边通过。2004年该工程动工,阿深高速公路某项目部施工队进驻小龙所在的村子。为了看护工地上的物品,施工队就养了一条狼狗。
2005年8月31日傍晚,小龙去学校途经施工队门前时,狼狗突然猛扑到小龙的后背上,吓得小龙出了一身冷汗,顿时感到精神恍惚。事后,小龙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无法在校学习。于是,他的父母就带他陆续去多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龙的病系因惊吓引发的。后小龙又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省人民医院医治。在住院治疗36天后,小龙的父母又遵从省人民医院医生的建议,将小龙转入新乡精神病医院治疗。为给小龙治病,小龙的父母共支付了医疗费18967.65元。但施工队在交了1000多元的住院费后,便对小龙的病情不闻不问。2006年3月,无奈的小龙父母以小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建单位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阿深高速某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及项目部下属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
审判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万多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施工队作为狗的直接饲养人和管理人,又归被告项目部管理,作为法人的被告某集团公司,对项目部及施工队有管理的职责,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小龙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774.3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说法一
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王玉清(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致人损害的动物只有是他人饲养的动物才会构成侵害人身权。野生动物即使伤害了他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不产生动物致人伤害责任。一般而言,饲养动物包括:暂时脱离其主人管束的饲养动物、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公民个人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一般指自然保护区中的动物。动物致人伤害一般指动物咬伤、抓伤、踢伤受害人,使受害人身体组织受到损害或者被传染某种病毒。
(2)存在损害事实,即受害人被动物咬伤、抓伤或踢伤。伤害可以表现为身体外部组织的损害,如受害人被马踢断肋骨;也可以表现为身体内部机能的损害,如被饲养的毒蛇咬伤而导致某种功能的损失,或者被狗咬伤而传染上狂犬病。伤害甚至表现为受害人生命的丧失。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包括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被烈马踢伤肋骨,身体健康的损害与马匹的加害行为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因被狗咬伤而患上败血症死亡后果与狗的加害行为之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说法二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
景素贞(滑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是民事诉讼法学在划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时使用的一个学理概念,它是相对于“举证责任顺序”而言的。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举证责任的分担是“顺序”的,即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先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时再作相反的举证,原、被告分别对其举证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当原告方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方若否认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等情况中,实行的即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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