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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身亡 狗的错还是人的错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5-11-21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作者:斯佳丽 阅读:

   随着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产生相关纠纷的数量也呈增长趋势


无证狗撞了白撞?

  据了解,我国许多城市规定,饲养宠物狗必须办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参加“年检”。如《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便明确规定,市区属限制养犬地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该“办法”同时规定,个人在限制养犬地区内养犬,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4500元,年度注册费2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律师对宠物狗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说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律师认为,既然陈女士的宠物狗没有到公安部门登记,是否就属于“非法拥有”,不能列为个人财产之列?还有的律师认为,按照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养犬登记收费的规定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尚值得商榷,因此不论陈女士的宠物狗是否在公安部门登记,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重要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规定,如果这些事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即采取其他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该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济南市的养犬管理办法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而且收取的费用太高。如果办个狗证三、五百元的话,多数人都会给狗办证的。”宠物狗的主人陈女士说。

  宠物狗被撞引出法律空白



城市中宠物越来越多,谁来管束?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作为个人财产的宠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受到法规的调整成了一个问题。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案例中,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道上,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因此应对所发生的事故负一定的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

  宋律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用来调整当事者相关利益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济南市众英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则表示,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小狗是陈女士的一部分财产,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对于究竟应由哪一方负责的问题,郭律师认为,在交警没有作出处理结果之前,出租车司机可以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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