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区的狂犬病病人很少,有时一年也没有一例,有时一年也是零星地发病。今年截止到现在确实有市民死于狂犬病,因为涉及到疫情,所以不方便公布具体的数字,但是绝对是少数。市民受伤后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医院时,可自行用20%肥皂水反复冲洗伤口,然后用清水洗去肥皂水,擦干后再用70%酒精、3%至5%碘酒消毒伤口,同时尽快注射狂犬疫苗。
方法之一:政府修改手续方便管理
电影《卡拉是条狗》就讲述了这样一个令人发笑令人酸楚的故事:葛优饰演的工人老二和下岗的妻子收留了一条狗,老二每天向狗诉说心事。一天警察出现,狗被没收,若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一笔数目不菲的注册费,小狗就会永远从他们眼中消失,贫穷的老二于是踏上处心积虑的寻狗过程。大家在笑出眼泪的同时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能够立个“犬法”就好了。
宠物,是都市人生活的调剂和精神的寄托。由于受居住条件的限制,尤以易于饲养的猫狗为多。但即便是养宠物也要面临一系列的城市管理和约束。
北京市在2003年10月施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养犬须经批准,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每年注册;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应束犬链;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
同年,南京市民政局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饲养宠物的人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在市民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在修改的政府规章中,《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的修改较大。其中包括,原犬类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因护卫、科研等需要的;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件,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删除了其中“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字样。而且删除了单位和境外人员申请养犬须由市公安局审批的原第六条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犬类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备案登记手续。
此外,还删除了第九条第(二)项,即“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禁止携犬出养犬户自家分户门”;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犬进入限制养犬地区的,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方法之二: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金先生是一位画家,1995年从法国留学归来,次年入住南京中山门外的“海月花园”。金先生和太太没有要孩子,他们的宝宝就是家里那条高约1米8的“藏獒”名犬。由于名犬过于威猛高大,金先生只能在每天晚上12点以后出来遛狗。一天,“宝宝”兽性大发,将正在巡更的保安咬伤。由于闯了祸,金先生一家必须在居住权和“狗权”之间做出选择。他们选择了后者,于是举家搬迁到独门独院的偏远农村。金先生说,既然决定养狗,就要尊重它的“狗权”,夫妻两人轮流上街,轮流外出,从来不会将“宝宝”独自留在家中。金先生说,养狗者既然享受到饲养宠物所带来的乐趣,那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对等的条件。了解“宠物法”,既是对所饲养宠物的一种尊重,更是对社会其他资源共享人的尊重。遗憾的是,不少人并不了解此法,把狗当作电动玩具,高兴了就逗逗它,不高兴了就不理不睬,甚至遗弃动物。这是违背了“动物福利”,是要触犯法律的。
南京犬业协会的范必勤教授是亚洲动物生物技术学会主席,他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准养狗,也没有一个国家不养狗的。我们有些城市依靠提高养狗的注册登记费来限制市民养狗,实际上走入了一个误区。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大量无证狗泛滥,犬患日益突出。我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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