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10月21日报道:“把莉莉(宠物)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成都市新华小区王友民女士,到农贸市场买菜时与狗走散,发动亲朋十余人帮着寻找许久却不见踪影,由此闹得她寝食难安。20日上午,王女士奇迹般地发现了自己的狗和其他人在一起。王女士认为狗是被收养者李某骗走的,于是在找回自己的“宝贝”后,要求李某赔偿她和狗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
近些年,由于法律逐步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精神损失费”一词常见诸诉讼和媒体,而狗何来“精神损失费”,确实令人费解。谁都知道,法律的适用对象是人,由于人可诉诸语言,精神损失是可以进行法律认定的。狗是不是也有“精神损失”问题?也许会有,毕竟“狗通人性”嘛,然而狗不会说话,即使想为其认定也不那么容易。难道成都那只宠物狗和狗主人交往既深,主人已经谙熟狗语言,甚或狗被找回后声泪俱下地“倾诉”了自己的精神损失而使主人向法庭举证?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匪夷所思也!
近些年,“宠物热”热度渐高,这无可厚非。而如今,狗竟然也轮到依法(不是动物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这在法制十分健全的国家恐怕也无先例,故显得十分荒唐。说得极端一点,是对神圣法律的一种亵渎。据说,为了索赔3000元精神损失费,王女士已咨询了律师,她表示,如果李某不同意,她就起诉。李某则表示,为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她将奉陪到底。估计李某是不会同意赔偿这荒唐的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一场无谓的官司似乎在所难免,真不知接下来的还会有怎样的荒唐和滑稽:法院真的会接受这样的诉讼请求吗?假如接受,按照王女士的诉讼指向,她的宠物狗也该与她一道“坐”在原告席上,是不是也该允许别的宠物狗作为庭审旁听者“坐”在下面呢?即使王女士甘愿降低自己的人格而和狗同时作“原告”,旁听者又该做何感想呢?这样的庭审真算是空前绝后了!
法律从作为一种摆设到在社会生活中拥有颇高的地位,人们由对法律的无知到动辄诉诸法庭,应该看成是一种巨大的历史性进步。然而,也不能忽略这样一种现象:极少数人不适当地在使用甚至是滥用法律,由此演绎出种种闹剧。当法律被某些人当成小玩意儿“把玩”的时候,就会丧失其应有的严肃性,甚至丧失其神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