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县王家店的徐玉梅等人,8月7日到深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反映,其子被龙岗区坪地镇坪地中心村余某饲养的狗咬伤,法院已判狗主赔其经济损失,但一直拿不到。
徐家租住了余某的铁皮屋。去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年仅5岁的徐振环与母亲徐玉梅在房屋附近玩耍,当徐振环回院子时,余某的狗突然扑向徐振环一阵乱咬,致使他的面部和腿部多处受伤。听到儿子的惨叫,徐玉梅立即赶来,将儿子送到医院治疗。徐振环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4732元,但余某只付了1500元。派出所出面调解,但余某仍拒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对此,徐振环和监护人徐玉梅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余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费3232元、误工费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及精神赔偿费19万元。
余某辩称,咬伤徐振环的狗不是她家养的狗,她只是出于好心向女婿拿了钱给徐振环。
法院查明,徐振环父母租住的铁皮屋与余某家同一院子。余某的两条狗均用铁链拴住,因其中的黄母狗会咬人,1998年曾咬伤一过路的福建人。去年4月29日下午,这条狗也曾咬过徐振环的左手臂,徐被送坪地医院缝了两针。去年5月17日第二次事发时,余某及其女婿听到徐玉梅的呼救声从屋中奔出,,其女婿与徐玉梅一起将徐振环送往坪地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该院无法施救,他们只好将徐振环送往龙岗区中心医院。余某女婿交了500元手术费,后又给了徐玉梅1000元医药费。经医院清创缝合,徐振环住院11天后伤愈出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4732.4·元。事发后第二天下午,徐玉梅就到坪地派出所报案,狗主余某被该所传呼询问。当时,余某承认系其所养的狗咬伤徐振环,并表示愿意负责徐振环的医药费。
法院认为,徐振环和其母主张的事实,有疾病证明书、住院费收据、坪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徐玉梅的指认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余某称不是她的狗咬徐振环,但未在限期内提供他人的狗到院内咬伤徐振环的证据,故不予采信。余某系动物的饲养人,其所养的动物造成对徐振环的损害,影响徐振环的容颜,使其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于去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振环医疗费3232元、护理人员误工费587元、伙食补助费55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称原审判决精神赔偿数额偏低等,余某则称徐振环不是我养的狗咬伤,派出所的笔录、口供是假的,请求驳回徐振环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6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余某仍拒不赔偿徐振环的款项。今年3月23日,原告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振环与余某于4月13日自行达成和解还款协议,龙岗区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可是,双方的协议到期了,余某仍不给赔偿费。南方日报(吴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