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老翁遭狗咬难告“狗主人”
本报2004—12—25讯(记者肖玉实习生黄焕曦)81岁的罗老回家路上被一条黄毛小狗咬伤,把“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但被告称“惹祸狗不是我家的狗”,罗老苦于证据不足,近日被渝中区法院判令败诉。
中秋节那天中午1点,罗老参加老年活动后回家。快到家时,斜里冲出一条黄色小尾狗将他右小腿咬伤。罗老说:“那狗咬人后,就朝着相邻的颜某家慢慢跑去,于是我判断它是颜家的小狗‘沙利’。我朝它喊‘沙利,你还咬我呀?’它还回头看了我一会儿,才径直跑回颜家去。”
事后,老罗把颜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皮肤移植费及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
法庭上,证人李某证实,咬人的狗就是颜某家的狗。但颜某否认称:“我家的狗的确叫沙利,但沙利只负责看家,长期不出门。事发时,他组织老人们在老年公寓聚餐,中午时分,沙利一直在餐桌周围寻食,公寓门也关着,因此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法院认定了老罗被狗咬及医治的事实,但“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具备4个要素: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而罗老状告颜家,却只有一名证人证实肇事狗是颜家的,因此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