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晨报16日讯(本报记者
范丽娜)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近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只取消了原规定中"犬类准养证"和"家犬免疫证"两项行政许可,对原规定中的其他内容并未做修改,市民可以放心养狗。
1月12日,省城某报刊发了一篇题为《无证狗一律捕杀》的文章,文章中提出,新《规定》对"犬必须实行拴养、犬伤人要全额赔偿、集市活犬交易被禁"等情况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说明。文章见报后,引起了市民尤其是养狗者的疑虑和恐慌。为澄清事实,省政府法制办特别提出,新《规定》只取消了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条款,对其他内容并未修改,也不会出现大面积捕杀的情况。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只要市民对家犬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并给家犬佩带犬牌,就可放心养狗。
据悉,1987年我省制订了《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但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原因,城镇养狗者日益增多,原有的规章有关管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式需要。针对我省哈、齐、牡、佳等一些大城市,以及一些中小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长的现状,省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联合进行深入调研,充分掌握我省群众养犬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后,再对原有规定作全面、系统的修改。□(编辑:李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