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国营)本报曾做过多次报道的邯郸市胜利街小学学生李某被邻居家狼狗咬伤一事,日前终于下达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000多元。
2000年1月27日9时许,原告李某在路边玩耍时,圈养在被告王洪俭二楼的大狼狗将李某咬伤。事后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李兴平将王洪俭推上被告席。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主体资格不明、原告举证不足而驳回起诉。后李兴平经过上 诉、申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并指定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受理此案。
诉讼审理中,邯山区法院将王洪俭的母亲王青春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城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又明确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办理饲养许可证,而案件中的饲养人没有办理饲养许可证,所以无法从书面上认定饲养者。二被告是母子关系,母亲住一楼、儿子住二楼,虽然母亲王青春称自己是狗的饲养人,但是王洪俭却为狗提供住处,狗窝在王洪俭的二楼,现在又无证据否认王洪俭未对狼狗进行饲养、管理,故说明二被告均对狼狗进行了饲养和管理,二被告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关于由于原告挑逗狼狗导致狗咬人的主张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青春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556元,护理费1299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13元,住宿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王洪俭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据悉,对于这个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