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被告出庭应讯后,获准保释离开。
4名男子,为满足一己食欲,上月因在元朗水蕉老围村、将两头唐狗活活浸死后烹调被捕,昨在屯门裁判法院被重判入狱30日;裁判官郭伟健判刑时指出,判处监禁是要抚平社会部分人士的不满情绪。这是本港首宗有人因屠宰狗只食用而被监禁的个案,4人暂准保释等候上诉。
4名被告分别为村民刘立基(49岁)、黄勇雄(44岁)、廖伟康(40岁)及黄春洪(49岁),被控一项屠宰狗只作食物罪名。
案发于本年11月12日,首被告于元朗住所屠宰两只狗作食物之用,并邀请另3名被告到其家中烹饪「香肉」,被邻居揭发报警,4人未尝一口狗肉已被拘捕。
刑罚反映社会厌恶虐畜
对辩方称「食狗肉」是传统饮食文化。裁判官郭伟健判刑时指出,时移势易,社会上很多人对动物权益和生存权已经有不同看法,良好的传统需要社会尊重、伸延,但不好的就要加以管制。根据上月通过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最高刑罚已由原先罚款5千元及监禁6个月,提高至罚款10万元及监禁12个月,可反映社会对虐畜罪行的不满及厌恶。
裁判官续称,狗是人类最好、最忠心的朋友,「一头狗会对主人忠诚、无私奉献、守护及拯救主人,但一只羊、一头牛会为人做这些行为吗?」人与狗之间有深厚感情,当初才会立法保护它们,《猫狗条例》于97年修例后,仍余下其中一条「禁止屠宰狗只或猫只作食物」,立法用意明显是要禁止将猫狗作食物。
「监生」浸死唐狗属虐待
屠宰狗只会影响社会人士的情绪、部分人士对此更感不满。裁判官认为4名被告,在宰狗过程中,对两头唐狗都施以虐待成分;他询问作为两头狗主人的第一被告:「它们曾对你摇尾乞怜,当你绑著它的肢体、活生生将它浸死时,你猜它有甚么说话想讲,如果一个人游水时,用鼻吸水一下,都会感到不舒适,所以,就算两头狗当日在1分钟内就浸死,它们受苦的程度都很严重」。
裁判官考虑判刑时,认为辩方提供的两个案例不合时宜,《猫狗条例》无列明初犯的刑罚,明显是将裁决的酌情权交予法庭。
借判囚传递「不可食狗」
郭官指出,第3被告因逃避警方追捕而跌伤脚,是咎由自取;患肺痨及糖尿病的第4被告,为食狗肉而罔顾自己的健康,所以,一律不列作减刑因素。为了向社会传递一个「不可以食狗」的讯息,故要判处4人即时入狱,虽然4人是本港首次因屠宰狗只而被判入狱的人,但郭官指「毕竟有第1次」,要不然将来第2或者第3个再犯的人,都会以其他人不用入狱为抗辩理由。
被告不服 准保释上诉
4名被告无刑事记录,量刑起点为60天,但因4人认罪,及是首宗因宰狗而被判入狱的案件,作减刑为30天,由于不满判刑,4人获准保释,第3被告准以1千元,及其他3名被告准以2千元保释,等候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