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活新报》报道: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正在掀起一场“打狗风暴”,原因是在该县连续发生了人畜被狗咬伤后死亡的事件,之后被确定为狂犬病,范围已经波及到军、青龙等四个乡镇。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从7月25日到30日5天时间,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只有公安局用于破案的警犬和一处守卫军火仓库的军犬能保住性命。
在这场打狗运动中,最为蔚为壮观的是,牟定县的国家机关全员参战,县政府专门抽调公、检、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了打狗队,队长由县公安局长亲自担任。打狗队的队伍迅速从县城延续到乡镇和村庄,乡镇干部和村委会成员也加入了打狗的行列。
被打的狗绝大多数都是有主的狗,也就是意味着这些狗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各国宪法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正是基于这种对公民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的尊重意识,西方社会才奠定了法治与宪政的基础。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即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防治传染病的需要,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剥夺也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机关的不当侵犯,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司法保护。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将检察机关、法院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必将损害公民公正地寻求司法保护。
因为,牟定县作出的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的决定,存在诸多问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这说明,在采取打狗前要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意,并且扑杀的狗必须是染疫至少是可能染疫的狗。此外,对于打死公民畜养的狗,政府也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牟定县扑杀一只狗给狗主人5元补贴,这种过低的标准有悖常理)。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程序或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实质要求,或者政府不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么,公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然而,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将完全堵塞公民合法救济的途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其公信力来自于不能介入到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成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与自身裁决职能相违背的其他职能。自然正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检察官成为打狗队员,法官成为了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一方,法官在裁决中当然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那么司法公正和中立何从谈起,公民的权利又如何得到救济。同样,检察官直接参与到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打狗行动中,又何从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
进一步说,牟定县这种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堵塞公民合法救济的途径的做法,又将再一次降低其打狗行动的正当性,降低政府的权威。因为,那怕是一个再正确的决定,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救济,也无法让民众相信决定是正当的。正当程序的存在不仅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证明政府决定合法与正当性以及维护政府权威的不可或缺的保障。
所以,牟定县作出的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的决定,已是一种“懒政”行为;而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更是一种堵塞公民合法救济途径的错误做法。但愿这种让检察官、法官成为打狗队员的旷世奇闻别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