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让狗,卡车让自行车,摩托车让卡车的。摩托车行驶的速度不快。我去拉的时候,听开摩托车的说是卡车擦了他,他才跌倒的。”
判决推定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虽未认定本案事故责任,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本案事故发生的路段视线良好,被告于某发现前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后,已采取制动、降速、借道行驶的措施,表明于某早已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完全可以采取更有效更适当的措施,避免给原告段某造成危险,而于某却借道行驶,占据对面来车行车道,致使段某无路可让,故于某存在明显的违章行为。尽管本案现有证据难以直接证明段某系与于某所驾车辆碰撞后受伤,但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于某的交通行为造成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危险,段某为避免该危险而跌倒受伤。同时,虽然于某与段某所驾均是机动车辆,但于某驾驶的卡车相对于段某驾驶的摩托车而言,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在从事交通活动的同等条件下,于某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而,推定段某受伤与于某的交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无违章行为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至于沙某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于某早已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沙某,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于某制动不力,措施不当所造成,故于某应承担事故责任。鉴于于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其单位被告某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为于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超出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因原告段某与被告某公司、于某已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赔部分,尚应赔偿原告段某35566.3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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