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导盲犬、扶助犬免缴管理费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被收容的犬只。犬只留检所的犬只,可以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认领、领养。此外,重点管理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要向公安部门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六十日内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犬只养殖、诊疗、交易经营活动套上“笼头”
鉴于目前对于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此次拟定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经营者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以经营为目的养殖犬只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犬养殖场所必须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二)除免疫、诊疗、培训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的犬只携带出饲养场地;(三)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犬类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记载养殖、销售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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