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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犬管理条例形成草案 向社会征集意见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7-1-24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无主犬只以及被收容的犬只。犬只留检所的犬只,可以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认领、领养。此外,重点管理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要向公安部门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六十日内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犬只养殖、诊疗、交易经营活动套上“笼头”

  鉴于目前对于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此次拟定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经营者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以经营为目的养殖犬只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犬养殖场所必须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二)除免疫、诊疗、培训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的犬只携带出饲养场地;(三)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犬类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记载养殖、销售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作者: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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