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竹
从今年元旦起,浙江省杭州市对个人擅自养犬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其无证犬,并视情节给予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处罚结果在社区公示;对单位擅自养犬的,除依法没收其无证犬外,将视情节给予5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1月2日新华网)。
杭州市以城管为主的几个部门闭门造车,鼓捣出一个意见后就狮子大开口,希冀能有效整治狗患,这不纯粹是搞笑么?
首先,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而城管至少就目前来说,还不是正规编制的公务员系列(少数城管人员属于公务员,大多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因此,根本不具备合法执法主体资格的城管部门牵头制订的一个部门意见是不可能作为全杭州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的。
其次,事实上,经浙江省人大批准修改后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只是取消了原来养狗需缴纳的高额登记费(重点限养区5000元,一般限养区3000元)和每年的注册验审费(重点限养区1000元,一般限养区500元),而并无对擅自养犬行为的巨额罚款规定。
对照这些规定,杭州由城管部门制订对个人和单位擅自养犬进行处罚措施,并且设定罚款数额分别高达5000元和10000元的上限显然是非法的,更是擅自以部门意见替代地方性法规,擅自违法设定罚款上限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最高罚款上限5000元的上限就是全国性法律),理当废止。如若不然,违法行政之患会远大于城市养狗之患。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