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3)携犬践踏公共草地花圃。(4)犬吠干扰他人;(5)不及时清除犬粪;(6)携犬出户不采取拴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7)不按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8)不按期缴纳卫生费。
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都要进行规范并着重整治,对于纵犬伤人、遗弃病犬、隐匿饲养、不接受管理等较为严重的不良养犬行为,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不良养犬行为有哪些危害?
首先是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其次将会引发大量的纠纷和案件,极大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同时也会严重影响贵阳市文明城市的形象。
■对犬咬伤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如何处理?
《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养犬人应制止犬吠干扰他人。”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受害人首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经警告后受害人再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投诉人三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犬予以处理。”
记者 黄勇 罗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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