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山东烟台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烟台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对涉狗伤害案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宠物狗咬伤人,养狗者必须先行垫付医药费,而且还要罚款和拘留。
据《齐鲁晚报》报道,《烟台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发生故意驱狗违法伤人的事件,被伤者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狗主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养狗者违反相关管理办法造成犬只伤人,被伤人应当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该《办法》同时规定,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交畜牧部门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天早晨我在小区晨练时,被一条小狗咬了一口,狗主人却不付医药费,我也不知到哪儿报案,只好自己花钱打了疫苗,这不到一百多元钱的药费也不值得去打官司啊!”12日,烟台市向阳小区王女士说,她咨询了有关律师,被告知因为没有相关规定,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索赔。
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介绍,由于以前对涉狗伤害案件报案及处理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发生纠纷后无法可依,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一些被狗伤害的无辜者往往处于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