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闯祸狗主负责,谁家养狗谁家赔。有一位被狗咬伤的女士,为此打了两轮一波三折的官司,赢了一审却败在了二审———原来,她告错对象,狗主另有其人。
一审:狗咬人“狗主”缺席被判赔
2003年11月,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魏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腿部被他人的宠物狗咬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就诊,前后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魏女士将其认定的“狗主”竺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然而,本与原告住在同一小区的竺某却不见了。法院只得向其发出了应诉公告。竺某仍没有出现。
法院认为,竺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的权利”,而其饲养的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竺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并不是狗的法定管理义务人,而且物业公司在本案的人身损害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竺某须赔偿4983.96元。
二审:狗主原来另有其人
就在判决生效之前,竺某出现了,并向广州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咬伤人的狗不是我的,而是其邻居小文(化名)的”。
事发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妨按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说法还原一下现场:
竺某:事发当天,我带着自己的狗在楼下散步时遇到邻居小文及其肇事的狗,两家的狗在一起玩耍。小文在与我聊天的过程中,接到电话就回家,并表示很快会下楼。之后,魏女士的狗与小文的狗一起打闹,魏女士抱起自己的狗,小文的狗于是跳起攻击魏女士,并将其咬伤。小文闻讯后立即下楼处理,并立刻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并留下联系方式。由于我知晓该事情的来龙去脉,又是律师,小文便委托我处理此事。此后曾与伤者的丈夫达成赔偿1500元的协议,但对方并没有来取款,便没有继续联系。
小文:我当晚遛狗时遇见邻居便在楼下花园聊天,几只小狗也在一起玩耍,我突然间有事便上楼拿手机,由于时间短,也就没有特意指定谁帮我暂时照看我的狗。狗咬人时我不在现场,我的狗伤人的原因和当时情况都是邻居转达的。
魏女士在二审院庭询时也承认:是小文带我去的医院,竺某牵着狗就上楼了。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伤者请求
真相至此大白———小文才是肇事犬只的主人。二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魏女士虽主张竺某为狗的所有人,但从各项证据来看,咬伤人的狗并非竺某所有。“所以,请求竺某赔偿其损失,显属不当”。遂于不久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饲养宠物有风险
广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刘治家对此案进行了评析:饲养宠物有风险。《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权益须依法行使。魏女士有向“狗主”索偿的权利,但必须向正确的对象主张。目前的败诉结果并不代表法院不保护其合法权益。真正主人已出面承认,魏女士可以另行起讼主张权利,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