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犬只的市民要注意了,今后饲养犬只都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无证饲养的,公安机关可暂扣其犬只,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昨日,市长谭仲池签署市政府令发布《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变限制饲养为规范饲养
《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犬类动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原规定中有关养犬许可的主体等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等原因,市政府对此修改成为《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新规定把原“城区”改为“城市”,使养犬管理适应的范围由原市区扩大到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新规定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变限制饲养为规范饲养。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由原畜牧水产部门调整为公安机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办公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新规定明确提出,在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三大区域禁止养犬。此外,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期限界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界满30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携犬外出要带有关证明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八项规定:在准养犬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新规定还明确,携犬进入上述禁止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犬只咬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2个月内进行免疫。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野犬由公安机关捕杀
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7日内携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依照本规定被暂扣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场所予以寄养,养犬者应交纳犬只寄养费用。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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