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1日讯(记者 张良)今天,市民丁女士的爱犬被车撞死,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开始拒绝赔偿。最终,当事人双方在有关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记者了解到,强制三者险的相关争议问题目前已成为焦点。
据丁女士介绍,今天上午,她和亲友在某景点游玩时,一辆小型货车飞快驶来,将她的爱犬辗死在车轮下。随后,她向车主吕某出示了爱犬买价8000元的证明,吕某向保险公司咨询后表示,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自己无法照价赔偿。记者调查了解到,吕某的小型货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相关案例没有先例,交通事故的保险合同的规定范围也不包括“赔狗”,因此不能支持理赔丁女士。
下午3时,记者与丁女士来到该景点附近的派出所,与肇事司机一起处理该纠纷,处理事故的交警和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一位工作人员也到场参与调解。最终,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认为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照《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丁女士财产损失8000元。
记者现场了解到,交警和律师认为,该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吕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在法定理赔范围之内。他们表示,保险公司认为犬类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理赔范围,是一种认识误区。
律师提醒,尽管相关法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乘车人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对动物通行作出规定,但饲养的动物属于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属于自然人或单位所有的财产。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交通事故造成饲养的动物损害时,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