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自己出国半年将小狗交他人寄养却无法要回,徐老师将当初委托寄养小狗的学生以及现在小狗的实际饲养人告上了法庭。
据原告徐老师讲,2003年1月,他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狗市购买了一只纯正的博美狗,这只小狗毛色金黄、雄性,徐老师给它取名“乖乖”。购买后,徐老师对小狗照顾有加,精心饲养,到2005年9月,这只三岁的小狗身长已经达到50厘米左右,体重约2.5公斤。2005年6月,徐老师还为小狗申请办领了养犬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了养犬登记费1000元,2006年5月29日又交纳了养犬年检费。
2005年9月,徐老师因工作需要要到英国留学,因为家中无人照顾,便想把小狗交他人寄养。经过与学生小玲(化名)商定,暂时将“乖乖”交给小玲寄养半年,等徐老师回国后再归还“乖乖”。由于徐老师出国时,小玲正在昌平实习,经过协商,决定将“乖乖”先放在小玲的同学小颖(化名)家,等小玲实习回来再转交给小玲寄养,小颖也表示同意。2005年9月7日,徐老师就把小狗“乖乖”交给了小颖。但是,由于小颖家地方小,并且小颖的父母不同意养小狗,小颖便催促小玲尽快将小狗抱走,并将养犬登记证和狗盆等用具一并拿走。2005年9月19日,小玲将“乖乖”从小颖家抱走,但是却在未经过徐老师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小狗私自交给了小丽(化名),小丽在明知小玲并非狗的主人,只是受托寄养的情况下收下了小狗“乖乖”。
2005年12月初,原告在国外与小玲联系并询问小狗“乖乖”的情况,小玲突然告诉徐老师说小狗“乖乖”在小丽家,要不回来了,并让徐老师与小丽联系。徐老师当时非常着急,于12月8日给小丽打电话,声明“乖乖”是他寄养在小玲家的,回国后要领回。而小丽却说小玲已经把“乖乖”送给她了,并且自己也已经和“乖乖”有了感情,不可能在归还小狗。
2006年2月18日,徐老师回国。回国后,他立即与小玲和小丽交涉,要求领回“乖乖”,几经交涉未果。无奈,徐老师将小玲和小丽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归还他的小狗“乖乖”。
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将于8月7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