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昨天报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据了解,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对养犬行为管理的规定。该条例提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市民携犬外出必须给犬挂牌,发生犬类
宠物伤人事件,养犬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将面临两万或五千元的罚款。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报告中说,养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养犬人行为的规范。该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政府部门指定的超市、商场、园林、公共绿地、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牌、束铁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如果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行拴养、圈养或者外出遛犬的,可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还规定,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其中,城镇是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域,农村为一般管理区域,而在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该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单位、个人分别面临2000~20000元和500~5000元的罚款。
该《条例》同时明确了“狗伤人”事件中的
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预缴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而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