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楚雄州牟定县为防止疯狗症蔓延,屠狗5万只。据媒体报道:牟定县今年6月以来,有3人被“疯狗”咬伤,救治无效死亡,经诊断为疑似狂犬病死亡。按照牟定政府的要求,从7月25日到30日,全县50546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完。政府专门抽调公、检、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了打狗队,队长由公安局长担任。据悉,该县只有公安局破案用的警犬和担任军火库守卫任务的几条军犬能保住性命。
部分媒体及动物保护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规模屠狗行为提出批评。笔者虽认同动物保护主义的部分主张,但仍是某种意义的人类中心论者。因此,如果大规模屠狗确系防止狂犬疫情发生的唯一可行途径,则笔者认为:牟定县的行为,亦不失为一种可容忍的、不得不为的“恶”。
但此种“恶”之实施,仍应受到必要之限制。地方政府对养狗是否曾有相应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对于疫情之存在及扩散可能,是否已经相关专家的确认及评估?如此大规模的屠狗,是否为避免疫情之必需?有无其他可替代的选择?在屠狗过程中,是否能给予动物人道的死亡?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我们有权追问:屠狗行动到底是部分地方领导率性而为的行为,还是已充分考虑过人道立场,并遵循一定规则而为的行为。更进一步而论,此种关系动物的福利和生命处置的问题,是否应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圣雄甘地说:“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判断这个国家及其道德是否伟大与崇高。”从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已经制定了保障动物基本福利的法律,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为动物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比较符合其天性的生存状态。例如,英国法律对猪的福利作出规定:刚出生的小猪有吃不少于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的泥土的权利。猪在运输途中必须被置于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要休息24小时,猪被宰杀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完全清洗;必须隔离屠宰,不被其他猪看到;杀猪要快,必须先使用电击法将其击昏。最近,德国国会以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称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称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这些法律成果都彰显了近两个世纪人类在道德、伦理、法治方面的进步,表达出人类对自己行为的反省、谦抑和对弱小生命的善意。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仍可谓任重而道远。
当然,动物福利不反对为人类目的而对动物的利用,只是在对动物利用的同时,注重动物的福利状况,反对使用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造成动物无谓的痛苦和牺牲。
动物福利的道义基础是人道,按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分类标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野生动物6类。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动物都是以某种方式为人类服务的,例如狗,就兼有工作动物和伴侣动物的特性。既然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具有感觉和情感,知道恐惧和绝望,则动物的天性及生命亦应得到人类的尊重和承认。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关系到社会的道德、人类的精神品质和福祉的改善,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动物和自然之间的和谐,更是建设和谐和文明社会所必须的。一个对动物残忍的人,往往可能对同类同样的残忍;而一个尊重动物福利的社会,往往更尊重社会成员的尊严和价值。此种意义上,蕴涵暴戾之气的大规模屠狗行动,恐非和谐社会的盛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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