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期 内 批 准 的 制 造 材 料、 尺 寸、 形 状 和 颜 色。
注 册 者: 30(1) 部 分
11、 按 照 法 案30 部 分 的 规 定, 注 册 者
(a) 必 须 保 存 该 地 区 议 会 的 注 册 员 颁 发 的 狗 注 册 证 书 上 的 各 项 信 息。
(b) 可 以 保 存 注 珊 证 书 的 印 件 或 复 制 品, 也 可 以 是 其 它 形 式, 包 括 电 脑 化 的 格 式, 但 必 须 要 求 证 书 里 的 各 种 信 息, 可 以 辩 认。
注 册 主 人 的 变 换: 32(1) 部 分
12、(1) 当 申 请 为 狗 注 册 者 的 姓 名 与 该 狗 已 有 注 册 证 书 上 注 明 的 狗 主 人 姓 名 不 一 致 时, 必 须 在 已 注 册 证 书 上 有 关 这 方 面 的 栏 目 填 写 变 更 情 况 并 签 名, 同 时 向 受 理 注 册 的 注 册 员 提 交 有 关 证 书。
(2) 当 以 另 一 个 人 的 中 姓 名 为 狗 注 册 时, 注 册 员 必 须 向 另 一 个 人 颁 发 一 个 新 的 注 册 证 书, 必 要 的 话, 也 可 以 为 狗 颁 发 一 个 新 的 注 册 卡。
注 册 者 更 正:32(2) 部 分
13、 注 册 者 可 以 向 注 册 员 提 交 书 面 申 诉 文 件, 申 请 更 正。
注 册 地 点 的 变 更
14、(1) 狗 的 注 册 地 点 指 狗 平 时 的 饲 养 地 点, 当 已 注 册 的 狗 从 注 册 证 书 上 注 册 地 点 运 到 同 地 区 或 不 同 地 区 的 其 它 地 点 时, 狗 的 注 册 人 必 须 在 狗 迁 移 后 的14 天 内, 以 狗 的 新 的 居 留 地 申 请 新 的 注 册 地 点。
(2) 申 请 变 更 注 册 地 点, 必 须
(a) 向 狗 平 时 饲 养 所 在 地 的 注 册 员 提 出 申 请
(b) 填 写 狗 的 注 册 证 书 上 列 示 的 有 关 地 点 变 更 方 面 的 栏 日 并 签 字, 同 时 向 注 册 员 提 交 相 关 证 书;
而 且 还附 上 法 定 的 费 用。
(3〕 注 册 员 受 理 地 点 变 更 申 请 时, 必 须
(a) 颁 发 新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在 原 有 证 书 上 签 署 上 新 的 注 册 地 点。
而 且
(b) 如 果 必 要 的 话, 给 狗 颁 发 新 的 注 册 卡。
项 圈 和 注 册 卡-- 例 外 的 情 况:33(2)(d) 部 分
15、 法 案 篇33 部 分 不 适 用 下 述 情 况:
(a) 狗 戴 有 可 活 动项 圈, 而 且 项 圈 上 系 着 的 链 子 或 绳 子 有 人 牵 着;
(b) 狗( 非 警 卫 狗), 处 在 非 公 共 场 所, 而 且 已 采 取 了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控 管, 防 止 它 从 看 管 地 跑 出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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