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狗将过路女童咬伤后,却抵赖说咬人的狗不是自家的,并拒绝赔偿。日前,经审理后通州法院判决狗的主人赔偿受伤女童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80元。 女童被他人家狗咬伤 2005年9月13日19时许,八岁的女童林娇步行经过何丽的住处时,家中饲养的狗突然从院内蹿出,迎面向林娇跑来并将其左颧面部及头枕部咬伤,何丽之子见状将何丽叫出,何丽遂将林娇送回她的家中。 事故发生后林娇被送到潞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颧面部狗咬伤,头枕部狗咬伤”。由于林娇左颧面部治疗后留有伤疤,双方因赔偿损失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犬主人否认狗是自家的 庭审过程中,林娇要求何丽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狂犬疫苗注射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次整容费等共计73630元。 何丽辩称:“当时,我听到院外有人喊叫。我出门看时看到林娇被一只狗咬伤,林娇让我对她实施救助,我出于好心便将她送回家。那只狗不是我家饲养的,所以我不同意赔偿林娇的经济损失。” 受伤女童获赔638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林娇被何丽家中饲养的狗咬导致受伤,何丽应予合理赔偿。 对于何丽提出咬伤林娇的狗不是自家的,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何丽赔偿受伤女童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80元。 |